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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美国上市团队是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邵雷雷律师领衔,团队成员超过30人,多年相关行业经验、丰富的行业资源;对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NASDAQ)有深入研究,是国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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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哪些

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许多公司都纷纷选择在国外进行上市,中国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也是不少的,例如小米、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等企业,公司都会有公司章程,如果是境外公司要进行上市的,那么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哪些下面就由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及分析。

  一、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哪些

  与发行内资股和境内上市外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所应遵循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12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相比,《必备条款》的特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股份发行

  2、关于购回股份

  3、关于购回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4、关于股东名册

  5、关于股东享有的权利

  6、关于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

  7、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8、争议的解决

  二、境外上市有什么好处?

  1、门槛低

  如美国上市,美国OTC证券交易市场里分为三个级别:从低起OTCPinkOTCQBOTCQXOTCQX要求总资产不少于200万美元和至少50名股东。OTCPinkOTCQB的要求更低,达到美国证监会的内控管理要求即可。

  2、时间短,融资成本低境外上市采取注册制,境外的资本市场直接上市时间大约为912个月,买壳上市时间则更短,而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周期至少三年。

  3、条件明确,易于操作企业上市标准明确,拟发行股票的企业只要达到企业上市标准,寻找合适的中介机构完成审计、法律工作、合格的保荐机构向证券交易所推荐,企业就可以发行股票。

  有这样六类企业特别适合于选择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一类,是在境内上市遇到障碍的、上不了市的企业。比如,企业的经营历史不够三年,企业的资产规模、企业经营业绩还达不到境内上市的要求,等等。

  第二类,是在境内上市排队等不及的企业。因为在境内上市,一般来说,每年都会保持四、五百家企业在排队等待批准上市。如果企业迫切需要融资,无法排队等等待,也可以选择在境外上市。

  第三类,是市场和产品就在境外的企业。这些企业需要在境外开辟市场,扩大客户资源,进一步树立自己的品牌,也可以到境外上市。

  第四类,是落实国家走出去战略的企业。这类企业要到境外去开发资源,整合资源,包括收购企业、收购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建立研发机构等,在境外发展,也可以在境外上市。

  第五类,是先境外上市、后境内上市的企业。这些企业是采取了这样一种策略和战略,先在境外上市融资以后,等待自己进一步发展壮大了,再回到境内来上市。特别是今后中国境内推出国际板市场后,这些企业回归上市,就有了便捷的通道。

  第六类,是股票发行规模比较大,或发行盘子比较大,需要在两地甚至三地、四地进行上市的企业。比如,一些大型工商企业和金融企业,它们可以选择在境内、香港、美国、欧洲等多地同时上市或二次上市。

  三、公司上市的程序

  根据《证券法》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申请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请。

  (二)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报送的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补交;预期不补交的,驳回申请。

  (三)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上市申请

  股票上市申请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8、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的该股票发行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规定,被批准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契约,确定具体的上市日期并向证券交易所交纳有关费用。《证券法》对此未作规定。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以上就是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有哪些的知识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从上文的介绍可知,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包括购回股份、购回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类别股东表决的特别程序、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等相关规定的。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可以直接致电咨询律师,律师会为您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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