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邵雷雷律师美国上市团队 >操作务实
邵雷雷律师美国上市团队是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邵雷雷律师领衔,团队成员超过30人,多年相关行业经验、丰富的行业资源;对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NASDAQ)有深入研究,是国内... 详细>>
律师姓名:邵雷雷律师
电话号码:010-50959999
手机号码:13911177713
执业证号:11101201010410848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根据美国的《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时,且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
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相较于中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无疑能减少市场的抛压。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3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美国证监会(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3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刑事方面,美国的《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电话:010-50959999
传真:010-50959998
手机:13911177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