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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雷雷律师 邵雷雷律师美国上市团队是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邵雷雷律师领衔,团队成员超过30人,多年相关行业经验、丰富的行业资源;对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NASDAQ)有深入研究,是国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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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邵雷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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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务实

针对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发行审核重点关注哪 些方面?

财务信息是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也是证监会对发行人 审核和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重要内容。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以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 监会公告 [2013]46 号)等有关要求,监管部门在审核发行人财 务信息披露质量时着重要求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做好以下方面: 

(1)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 务会计核算体系,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销 售客户的真实性,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 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或其他与 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 

(2)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确保财务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发行人应在招 股说明书相关章节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 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 

(3)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 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 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4)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 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具体收入确认原则, 并依据 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 的合理性; 

(5)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 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纪录;保荐机构、会计师事 务所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6)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现金收付 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7)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应核查发行人收入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成本与费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关注发行人申报 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会计处 理的合规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 润、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粉饰业绩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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